近代日本打破湖广米禁的策略演进(1902—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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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强对中国粮食资源的凯,最早的条约文件可追至1858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该约第五款中规定,各国商人可于中国各通商口岸间,凭借官方发给的执照依法纳税后转运米谷,以采巢米价维系民生,且明令不得出洋。①中外商贩于各口岸偷运走私,而清廷与地方督抚受制于赔款和新政激发的财政压力,虽拒令出洋,但对各口岸转运管理松懈。(剩余82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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