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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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由于其特殊的运行机制并不属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以及“红旗规则”对其所导致的侵权行为规制力度有限,且存在较大的适用困境。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而言,其来源包括立法规范、合同义务以及行业规范,而危险控制理论以及利益平衡理论可以作为正当性依据。(剩余250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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