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主体的行政协议诉讼原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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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依据当代中国行政诉讼法“民告官”理念预设的原被告角色及其诉讼结构关系恒定模式,在有关行政协议争议的诉讼中,缔约的行政主体不能作为第一审原告。究其原因,《行政诉讼法》只承认了抗告诉讼(撤销诉讼)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并将行政协议误读为行政行为的种类之一。行政协议因此也具有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并可以被作为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替代了行政主体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缔约相对人不履约的诉讼模式。(剩余304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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