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行贿犯罪的治罪与治理

——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分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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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作为腐败犯罪的“污染源”,行贿犯罪的司法处理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大的偏差。为了克服行贿犯罪的处理偏差与刑事法网内部的结构性缺陷,进一步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二)》就行贿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专门规定,衔接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罚设置,提升了单位行贿罪的惩罚力度,并调整了行贿罪中特别自首的规定。(剩余238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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