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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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法的使命和损害赔偿的体系决定了惩罚性赔偿中惩罚的功能应被视为手段,服务于遏制和预防的目的。这意味着应当在追求“最佳预防”的目标下,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一定的限制。由于著作权具有权利边界模糊以及与创新活动高度关联的特点,这一命题对于著作权法尤为重要。为了给予司法实践更为明确的指导,应当在坚持遏制恶性侵权和鼓励创新的理念下,沿着著作权侵权的场景讨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限制。(剩余215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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