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门协同合法性判断:学理认知与标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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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当今社会问题复杂性日益增加,各行政机关分工亦越发精细,由多阶段行政与复数行政活动构成的协同治理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的一种常态。为了顺应治理要素多元复合的趋势,近年来,我国行政领域立法掀起一波“协同”的浪潮。在特定治理活动中,立法先行明确治理的牵头部门,并对相关部门的治理职能予以界定;或者在法律文本中构建法定协同机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的“统筹协调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的“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的“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等。(剩余1747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