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决定的确定性: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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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诉权行使的程序法目标在于形成并维系特定诉讼系属关系,诉讼系属关系一旦形成,便对控辩审三方构造产生约束效力。不起诉旨在宣告诉讼系属关系不能建立,撤回起诉和终局裁判旨在消灭已建立的诉讼系属关系,以上作为诉讼系属关系评价机制的裁判或者决定,均具有不同程度的确定效力。实质确定力产生的前提是实体裁判消灭诉讼系属关系,以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决定为代表的公诉决定不涉及实体罪责关系评价,不具有实质确定力。(剩余127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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