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法治保障视角下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制度重构
0引言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46条规定了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对装船前和卸船后的责任可自由约定。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通过后,我国学界借鉴该规则第12条,提出应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大为“自接收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时止”。(剩余805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