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数据财产化及其确权授权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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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若适用传统人格标识财产化模式,要么导致基础权益错配,要么造成流转效用受阻。通过对财产价值溯源可以发现,个人信息存在原始数据、数据集合、衍生数据三种形态。原始数据非对人“有用的财物”,不构成财产权客体,但因其是个人信息的比特化表达,所以在数字空间中,个人信息权需以其为行权媒介;而数据集合与衍生数据则是数据财产权客体。(剩余222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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