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履职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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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哪些内容?

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是从1986年以后才普遍开展起来的。经过30多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各级人大代表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创造了许多有利于人大代表平时发挥代表作用的活动形式。从我国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以及各地的实践经验看,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方式主要有:(1)以各种形式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建立选民接待日制度,充分调查民情,了解民意;(2)定期开展学习活动,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为履行代表职责打下良好的理论和法律基础;(3)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4)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5)交流代表活动经验,进行人大工作座谈等;(6)开展专题调研活动;(7)进行代表视察活动,除了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外,在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也可以进行数人联合视察或者个人持证视察活动;(8)应邀参加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9)列席人大的各种会议,主要是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10)听取本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的工作情况通报;(11)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加强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12)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剩余9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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