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司法扩张之检视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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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在设立之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确实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规范市场经济经营秩序的立法目的。不过,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表述采用的是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模式,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予以入罪处理,本款即是我国刑法中典型的兜底条款。本罪在规制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准入秩序方面起到了突出作用,但是正由于本罪中的兜底条款天然具有模糊性和概括性,导致司法适用层面在应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经营变化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剩余39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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