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设区的市立法的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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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设区的市立法权同样如此。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下,监督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路径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其中人大监督设区的市立法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地方立法权的监督2,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但是实践中,人大监督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实效性不足,除备案审查制度与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市级立法程序外,其他发挥监督功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立法机关职权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长期以来并未实际发挥作用。(剩余166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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