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短线交易主体范围的监管思考

打开文本图片集
短线交易制度的实质,是用事前手段对公司内部人买卖股票行为进行限制,以达到阻吓和预防内幕交易发生的效果。认定短线交易,首要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满足身份要件,即是否属于短线交易规制的主体,满足身份要件后,方对行为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判断。《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做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四条规定买入时不具有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的纳入短线交易规制范围,但未明确买入时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不具备的情形,该情形是否构成短线交易存在一定争议。(剩余388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