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报告公司”制度与我国资本监管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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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进行《公司法》修改,是否需要在《公司法》中引入公众公司制度,尚在讨论之中。通过对美国“报告公司”的研究,有利于我们厘清相关的概念并建立相关的制度,本文通过对“报告公司”的研究提出了相关的监管建议。

在美国,“未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上市公司,当期达到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股东人数时,就成为“报告公司”(Reporting Company),需要按照上市公司的披露等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定期报告和披露信息。(剩余60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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