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魅SPAC

——兼论我国上市公司公众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SPAC对美国和全球资本市场的吸引力是不争的事实。而在决定是否将SPAC引入我国之前,有必要在探究SPAC独特魅力的同时祛魅SPAC。尤其需要全面理解SPAC对资本市场公众投资者保护带来的特殊挑战,根据我国的制度特点,提供更为完备的公众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过去几年,美国资本市场的无冕之王无疑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简称SPAC)的“另类”首次公开募股(IPO)和并购机制。(剩余12373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