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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例简介】

某海产品经营部是一家专门从事初级水产品批发及销售的个体工商户。陈某于2021年4月起到某海产品经营部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海产品,由某海产品经营部按照陈某每月销售额2%的提成比例给陈某支付报酬,另根据陈某的出勤天数每天给予补贴100元。陈某加入某海产品经营部的直播工作群,该经营部的负责人罗某某及其妻子王某通过微信群对直播人员、场所、时间进行统一安排,并对各位主播每月销售额进行汇总公示,对于直播期间的产品解说、展示方式以及直播期间不准玩手机、不准全程无交流等均作了要求。(剩余6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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