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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效果与承诺不符构成欺诈吗

【案件简介】

长春消费者李程婉(化名)想要解决自己的眼袋眼纹问题,2017年8月,她通过广告了解到该市朝阳区一家美容机构有祛眼袋的活动后,到该店接受美容服务,先后3次向该店付款共计12万余元。

该店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做完整个疗程,一定能解决祛除眼袋和眼纹问题,并且做一次效果可达80%。此后,李程婉共接受了约20次祛眼袋服务,可并没有达到商家宣传的效果。(剩余7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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