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让与交易的担保化及其限度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 要: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让与交易泛化适用担保规则存在弊端。担保目的是担保合同的构造核心,有担保功能但无担保目的的交易不属于担保。在不同担保目的的限定下,债权人形式上取得的所有权可能属于仅具变价功能的纯粹担保权,也可能属于兼具变价与归属确认功能的担保性所有权,后者在法律效果上与典型担保有所区别。据此,可以将所有权让与交易类型化为补充型、混合型和创新型三类。(剩余22397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