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的规制变革与平衡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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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公司法高度重视股权保护,但股权保护之立法目的需要通过规制控制权的规则设计来达成。公司控制关系的普遍存在表明“控制性利益”可以构成一种隐性激励,控制关系对公司治理具有双面影响。传统立法对“控制性利益”谋取行为采取“强制禁止+事后追责”的规制策略是低效的,特别是欠缺积极的引导性规则,呈现出明显的制度失衡。(剩余220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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