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协同行为合意要件的认定

——以沟通证据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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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意要件是垄断协议的灵魂,一方寻求同意且相对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愿”。由于协同行为中的合意达成极具隐蔽性且直接证据难以收集,执法机关多依靠沟通证据、经济证据等间接证据认定协同行为。虽然美国与欧盟均重视沟通证据,但态度上有所差异。在运用间接证据的过程中,沟通证据不仅不可或缺,且具有优位性,经济证据是对沟通证据的补强。(剩余85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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