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保护的第三范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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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保护主要存在两种范式:赋权范式和行为规制范式,但是在数智时代下,两种范式皆不能完美实现对各类数据的全面保护。因此,应当在统合两种范式的基础上形成第三种范式,即在立法未明确数据权属时,将数据暂定为低位阶“权益”。在数据业者间构建“行为规制为主、有限赋权为辅”的数据治理框架,在用户与数据业者之间确立人格权益优先、财产权益共享的原则性归属。(剩余3181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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