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探讨
摘 要: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持否定态度,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条使用了“农户”的表达,否定自然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三权分置”下,农户承包经营权本质是用益物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具有可继承性;运用体系解释可以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主体是“户”内每一位成员而非“农户”的结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实际上肯定了“户”未消亡时,“户”内成员死亡后,继承事实的发生。(剩余642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