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发展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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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源自公司法第182条及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其中将司法解散的事由定义为“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增加了司法适用的困难。同时,由国家机关运用强制力解散人合公司势必打破公司自治性、违背部分股东的意志,其正当性在于在人合失灵前提下解决封闭公司资本多数决与股权结构的矛盾,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剩余77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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