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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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若是过度维权,则很容易被评价为带有威胁、恐吓性质的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简单的罪状形式,导致实践中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此,理论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主要包括,客观上主张权利手段是否存在威胁、恐吓、轻微暴力的行为,主观上以请求权是否存在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消费者的索赔数额是否合法、合理等方面。(剩余80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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