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元规制进路:以企业监管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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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是重要的人工智能实践主体,监督问责机制的缺位和企业对伦理原则内在承诺的缺失,导致伦理原则难以约束企业在该领域的前沿实践。命令控制型规制作为对企业行为的直接规制模式,无法有效满足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现实要求。元规制作为一种对企业自我规制的间接规制模式,能够以实验性的自我规制积累治理经验,以民主协商凝聚规范性共识,以激励性问责激发企业对原则的内在承诺,从而推动企业将人工智能伦理原则付诸实践。(剩余154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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