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的认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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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川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庭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等职。著有《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

商标权利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使用制、注册制以及混合制三种。其中,虽然注册制为确权提供了明确路径,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申请行为偏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甚至扰乱市场秩序,尤以“恶意注册”问题突出。(剩余27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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