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胞兄索财的“官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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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水务局局长,洪山区青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平街道党工委书记等职的李小明,为胞兄在承揽工程、经营娱乐场所等方面提供帮助。他收受多人贿赂共计681万元。最终,李小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90万元。

胞兄的“官弟弟”

李小明参加工作后,逐渐走上领导岗位。其仕途生涯长期在武汉市洪山区,曾任洪山区城管局局长、水务局局长,洪山区青菱街道党工委书记,武汉火车站地区综管办党组书记,洪山区和平街道党工委书记,洪山区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主任等职。(剩余30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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