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条款”下的工伤认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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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下简称“案涉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那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因抢救导致心肺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但有证据证明脑死亡时间在48小时之内的,能否变通认定为工伤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新近公布的一起案例,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剩余26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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