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巨额资金被他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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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主与他人共同出资收购某公司股权,后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管理公司的便利,将公司收到的巨额履约保证金据为己有。他称自己在收购公司时出资最多,且在索要保证金过程中付出最多,故误认为该笔资金应归其个人所有。其这番辩解未获法律支持。

联手出资买下公司股权

陕西青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17日成立,登记在陕西省某发展基金会(下称“某基金会”)名下。(剩余28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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