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补缴公积金引发的行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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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某企业被原职工投诉少缴或漏缴公积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责令其补缴公积金的决定。该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决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近期对外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该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用人单位未缴公积金,遭原职工投诉
2022年3月17日,王某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无锡公积金中心”)投诉,称其原工作单位“无锡某钢铁五金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无锡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为“某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投诉少缴或未缴时间为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及2008年2月至2022年1月(以下简称“案涉投诉期间”)。(剩余269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