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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标引方向 课程需共享

——《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第六条解读

《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教育标准和测评体系,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师资培养和课程开发,在数字政府体系框架下建设学习平台,并向社会共享教育资源。

一方面,《条例》以生态环境教育标准和测评体系为抓手,通过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教育标准和素养评测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的师资队伍、课程教材、教育基地等规范化建设,通过持续监测公众生态环境素养变化及区域特点,进而科学指导各地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剩余40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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