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买卖野生动物定罪不再“唯数量论”
摘 要: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
关键词:买卖野生动物不再统一入罪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剩余202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