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分享

平和手段型“套路贷”行为定性研究

[摘 要]“套路贷”是在民间借贷需求增多背景下产生的新型犯罪,有暴力威胁与平和手段两种类型。对于后一类型,借款人并未受骗,之后借助诉讼方式索“债”,法院亦未受骗,只是基于裁判准则作出居中裁判,故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而非诈骗罪。打击“套路贷”应坚守刑法的谦抑性。立法上,现行法律已有规制,无需增设新罪;司法上,司法裁判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剩余10265字)

网站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PDF下载),如需保存文章,可以选择【打印】保存。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