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运输旅客惊吓损害赔偿

——基于比较法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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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惊吓损害赔偿面临的双重困境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产生的法律适用困境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产生的术语解释困境,而该法与《华沙公约》存在高度相似性,使得国际与国内航空运输旅客惊吓损害赔偿面临的困境具有共同性。基于比较法的视角,对域外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与借鉴,可以发现:国内航空运输旅客惊吓损害承运人赔偿责任在赔偿责任成立层次只能适用《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在赔偿责任范围层次可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剩余252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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