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民事“适当联系”规则的法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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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涉外民事“适当联系”规则始于司法实践,而后为立法规范所确认。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百零一条和第三百零四条分别为“适当联系”规则的特殊地域管辖规范、否定外国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境外生效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上述“适当联系”规则的三个条文在适用上存在标准模糊、尺度不明等内在风险,可能会引发法官职权过度扩张、侵害当事人权益及破坏现有规范体系的统一性等外在风险。(剩余189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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