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正当使用认定标准的重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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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理论和实务中认定地理标志商标正当使用时,主要以“地名使用说”和“管理规则说”为判定标准,但这两种判定标准都可能损害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地理标志究其本质应当是产地和品质双重要素的组合,因此笔者提出用“品质说”作为正当使用判定的新标准。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第三人如能证明其产品具备统一、稳定的品质,且与地理标志的产地和品质要素相符合,即可构成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正当使用。(剩余72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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