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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视域中村规民约的功能偏差及其改进

摘要:作为一种在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标准,村规民约具有保障村民自治、规范村民行为、解决村民纠纷等功能。村规民约存在制定或修改程序不民主、条文内容滞后于时代、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实际执行不到位及救济渠道不完善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其作用的发挥,应从提高程序正当性、调整条文内容、完善运行机制、畅通救济渠道、创新传播途径等方面加以改进。(剩余38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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