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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安全审查标准:缺憾、价值取向与进路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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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框架下审查标准的设置存在过于抽象而欠缺可操作性、实质涵盖范围有限、参考因素列举不完备、与产业政策和国际投资规则不协调等问题。完善审查标准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以“安全优先,兼顾效率”为价值取向,以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公共利益为原则,把握“严而细”的立法要求;可细化“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审查因素的规定,将“产业安全”“数据安全”“金融安全”“粮食安全”纳入安全审查标准之内,同时应当增强与反垄断法审查标准的协调性,以收公正、安全、高效利用外资之效。(剩余208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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