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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辨正与立法回应

——兼论《民法典》第1168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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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一直未能明确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包含其中,导致相关学理解释形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由于“肯定说”在保护受害人权益上顾此失彼,在对共同侵权行为区分上泾渭不明;“否定说”在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认识上以偏概全,在对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上逻辑断裂,因此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证成亟须从分类逻辑的确立和样态种类的识别两个层面予以展开,其立法回应亟须通过细化解释《民法典》第1168条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纳入其中,并将“无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同一损害”共同作为认定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辨识要件予以实现。(剩余16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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