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统筹背景下海警机构行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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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陆海统筹背景下海警机构作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驱动力愈显重要。然而,实践中海警机构行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存在着较大阻碍,具体表现在海警机构司法主体地位不明,海警机构与其他部门执法联动机制遭遇瓶颈以及执法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为此,需要严格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以下简称《海警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平衡两部法律矛盾点,夯实海警机构与陆上执法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能力,筑牢海洋生态屏障,助力海洋强国建设。(剩余91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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