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抵押权效力

——以《民法典》第419条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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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了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丧失司法保护的法律后果,但并未规定抵押权的效力。因此,抵押权的效力是仍然存续还是归于消灭存疑。理解该条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是理解该条的基础。对该表述的解释主要包括存续说和消灭说。消灭说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理解为抵押权消灭。该观点在理论上更具自洽性,且在实践操作中也更具便利性。(剩余112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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