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或默许靠近情形下运动船与静止船碰撞责任认定

——台州市鼎盛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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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事先“相约”或“默许”船舶靠近,当其在驶近或驶离的过程中与本船发生碰撞,该碰撞格局分析和责任认定应有别于通常情况下运动船与静止船之间的碰撞。在此情形下,应当将静止船对安全风险充分预期、两船为避碰防撞所作努力等因素予以考虑,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

原告:台州市鼎盛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

2020年6月4日18:00左右,被告所有的“顺安328”轮自舟山大衢山开航,约20:20,抵达大洋山大山塘临时装卸作业点,以船艏顶靠码头的方式靠泊,船身垂直于码头,船艏左右及船艉左右各出一根缆绳,系固于码头缆桩,靠妥后开始卸货。(剩余47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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