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空间效力

——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的适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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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之提出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关涉国家主权行使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规定了该法的空间效力(territorial scope),该条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发生地作为管辖依据,区分境内和境外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适用不同构成要件。但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与模糊之处。(剩余181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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