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安保义务的边界及其构造

——以《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的解释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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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保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通知-移除”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安保义务的泛化

《民法典》第1194条至1197条对网络侵权做了重大修订,增加了“通知-反通知”规则,但未明确提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安保义务。《民法典》沿用了《侵权责任法》体例,网络侵权与违反安保义务侵权(《民法典》第1198条)仍作为特殊侵权的不同类型分别规定,因后者将义务主体限定在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网络主体原则上不负有安保义务。(剩余217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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