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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宅基地上房屋之买卖包含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农民不得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为由,径直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做法并不妥当,应予纠正。对“房地一体”原则的理解不应局限在“宅基地使用权出让与房屋所有权转让一体”的框架内,租赁权、地役权等处置方式也可作为“地”的使用依据。(剩余77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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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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