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需注意:特殊权益请勿“特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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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作了特殊保护规定。但是,“三期”女职工如果“特别”使用这些权利,甚至采取一些过激做法处理问题,往往会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尴尬境地。

孕期拒绝合理调岗,离职并非“被迫”

案例:朱女士系某品牌服装连锁店省会城市分店营销部主任。她与连锁店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工作需要,朱女士同意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连锁店营销推广岗位工作;公司结合朱女士的能力或工作表现,可以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职务,并相应调整劳动报酬。(剩余23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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