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标准及清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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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引发了一些讨论:一是新《公司法》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适用标准不明,二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资金清偿路径不清。本文通过分析司法实践分歧与学理争议,提出两条思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标准应构建“公司前置 + 司法审查”的双层机制;清偿路径则需采纳“因果关联优先权 + 法律例外"的双规则,旨在平衡债权人保护、股东期限利益与公司独立人格,以期为完善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一定参考。(剩余40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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