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犯出罪路径的“双重限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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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案件在司法案件中的占比呈现上升趋势,在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共卫生等领域尤为明显。在司法实践中,少部分案件以“行政违法且情节严重”作为入罪依据,这一做法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边界不够清晰,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存在偏差。本文探究了“双重限缩”出罪路径,先结合法益侵害性实质判断完成对案件“质的过滤”,再依罪量要素综合认定实现对案件“量的筛选”,以期为建立能更精准践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行政犯出罪机制提供一定思路。(剩余37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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