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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与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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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中提到的决定、使用、变更与许可,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姓名决定权

【案例】因为嫌父母取的名字“土”,再加上经常被同事嘲笑,已成年的李先生决定改一个“高大上”的名字,但却被父母拒绝。(剩余10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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