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全赔偿原则的演进与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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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完全赔偿原则以“损害概念的差额说=因果关系=排除法官价值判断”为基本构造图式,在早期被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所采用。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完全赔偿原则的基本构想已无法合理地规制现代社会,损害赔偿法的现代演进逐渐抛弃绝对的因果关系技术,转而注重有责性的规范作用,此点在我国亦有迹可循。现代侵权法中责任成立法应更加关注受害人的救济取向于权益保障,责任效果法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关注加害人有责性而保障行为自由。(剩余154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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